一、委托律师会见必须在律师实务所
现在很多当事人的会见都是临时会见一两次,也就是说所谓的“生活会见”。但是现在看守所的电子系统已经**升级,一个当事人*多只能委托两个律师会见,否则电子系统会有显示,你后边的律师无法完成会见。后面的律师如果想会见,必须来到律师事务所办理解除律师代理合同的《情况说明》。如果没有经过律师事务所的话,律师事务所后期是不会给你办理这个《情况说明》的,所以没有经过律师事务所的私自会见,对于委托人来讲得不偿失。
并且刑事会见是一个****的代理活动,而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专长,通过律师事务所能够为您安排**刑事辩护律师,在会见的时候,对当事人的法律咨询与培训,应对后期的讯问笔录,有****的影响,也能够发现你案件当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都是非刑事律师根本做不到的。
二、刑事案件的委托代理必须在律师事务所。
委托人进行刑事案件的委托代理,以及律师收受案件必须在律师事务所,否则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对案件质量概不负责。在委托的时候严禁办案律师对刑期有**的承诺,而且律师事务所对于本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是有**严格的节点要求,办理刑事案件,从头到尾相应的节点必须做完,所以刑事案件律师的工作量差别****,所以收费的差别当然也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二、律师收案必须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律师与当事人办理委托,必须与律师事务所签署《律师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必须加盖公章。否则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便没有产生合同的法律关系,事务所当然对案件概不负责,当事人与律师个人之间的行为后果自负。当事人与律师私自委托,会减少很多工作量。
三、交费须在律所财务,并由律所出具财务收据。
当事人交费需直接交*律师事务所财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加盖财务章的专用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0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48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不在律师所收案会严重危害委托人的利益
1、工作环节缺失。
委托人与律师个人之间私自沟通,规避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私自收费。将会导致律师办案中不敢将案件提交律师集体研究,不敢在律所组织立案前会议,和开庭前会议,以及证人庭前会议等等环节。办案工作关键环节会有多步缺失。
2、基本工作量缺失。
因为律所指派律师工作量时,只要是正常运营的律师所,所有的律师基本上都是满负荷状态。由于律师隐瞒了该案件,律所分配任务的时候根本没有考虑你的案件的工时,办案质量大打折扣。你的案件的取证,证据的整理分析,代理意见,法规查询的时间只能在“空隙时间”,办案质量可想而知。
3、刑事风险
并且由于没有走财务流水,便不会依法纳税。之后所有的法律文书均会在裁判文书网上公示,公示后必然会发现漏税的问题。后期产生巨额的税费罚款得不偿失。之后对该律师在本地执业有严重的不良的影响。数额较大时便有可能会涉及偷税与职务侵占的刑事责任。
4、名誉风险
没有签署代理合同,在曝光之后是对律师名誉的一种极大的损害行为,会对律师后期转所执业造成较大的困难。
司法办案机关发现此种情形,会影响对当事人格的判断,从而间接影响案件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