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山律师婚姻案件经典案例之---北方农村的彩礼纠纷
案情概要,
本人每年代理大量的婚姻纠纷的案件,婚姻纠纷案件的,除了离婚纠纷,还有大量的彩礼纠纷案件。本案的案情只是涉及到彩礼纠纷的问题,法律点就是什么样的情况下涉及到返还彩礼?
大家都知道,在东北的农村,彩礼是大量存在的,那么彩礼的方式有现金方式,也有这个三金等等方式。东北农村的彩礼大概是10万左右,二十万三十万的也有。如果男方交付了彩礼之后呢?小两口也有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闹别扭,涉及到离婚的问题。离婚就必然涉及到返还彩礼的这样一个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返还彩礼必须有这样几个条件,**个就是婚前给付的,并且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还有一个呢,就是给付彩礼并且登记结婚,双方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呢,就是可以返还彩礼。
本案的情况是,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女方那收受了彩礼之后,双方呢,也在一起生活一段时间。根据婚姻法规定本案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
法律观点摘要如下:
一、案件事实。
原被告二人结婚登记的时间虽然是20**年*月*日,但是二人共同生活的时间是20**年7月份,二人举办结婚典礼的时间是12月8日,根本就不是村委会证明的20**年的*月28日。二人婚后不久即流产,之后再20**年的**月份被告被告再次的流产,在医院期间男方不做护理,之后不久女方回娘……*重要的是代理人庭后了解,原告全家根本不在某县某村任某屯居住已经十年有……
二、关于离婚。
女方**同意离婚,为了婚姻两次流产,原告方仍不闻不问,之后还提起离婚,女方心灰意冷,同意离婚……
三、关于彩礼。
双方的焦点不在于离婚与否和过错,而在于彩礼。女方作为被告,一是认为彩礼不是证人可以证实的问题,第二认为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
1、返还彩礼的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本案被告的证据证明了一起生活的时间长达10个月之久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2、原告的情况。
原告家庭开涂料厂,证人也证实是给原告家打工。而且原告家庭有抵债的楼房多处,家庭还有车辆。根本就不是困难无法维持当地的生活水平。
3、原告的举证。
原告提交的村委会的证明来证明原告因彩礼导致家庭困难,这个是既不属实也不合法,而且这个根本就不是村委会可以证实的问题。实际上结婚典礼的时间是12月8日,但是书证证明的是*月28日。村委会没有权利证实一个家庭的内部矛盾和彩礼状况,也无法证实原告是否困难,是因为结婚导致的困难。困难的证据没有,这个而法律规定就不符合。
该项证据不合法的法律依据如下:《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村委会的职责有: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的政策……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四、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也就是说村委会的整个证据违法法定职责。
4、原告没有证据表明生活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既不符合发还彩礼的法律……
三、关于被告父母。
原告证人证实彩礼没有支付给被告父母,所以根据其自己的证据,案件与被告父母……
四、其他事实。
彩礼不是证人用嘴来证实的,另外即便属实,彩礼在谁的手中,是在原告手中保管还是在被告手中保管,生活期间花销多少,均有待证……
五、关于证据的真伪。
代理人庭后了解,原告全家根本就不在某县某村任某屯居住已经十年有余,请法院调查核实该情况,那么村委会的证言只能是假的。
还有村民委员会的公章保管在镇里,根本不在村委会,公章的使用**会计能够直接借出,使用的情况有记录,是真是假,一调便知……
案件结果
本案的结果**的有趣,本案不能算是一个成功的案件。我代理女方,女方呢,是不想返还彩礼的。一审法院判决了女方返还彩礼却没有判决离婚。这个我们真的有点搞不懂了,后来上诉我就没有继续的代理。后来我听说他们上诉之后之后又被发回重审,后期的结果我就不知道了。
原创代理人陈山律师,未经本人许可**人不得复制和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