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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山律师婚姻案件经典案例之--婚姻中的外遇是否为一种过错?


陈山律师婚姻案婚姻案件经典案例之---婚姻当中的外遇是否是一种过错?



案情概要:

本律师每年都代理大量的离婚的案件,这起案件是本律师代理的众多的案件当中普普通通的的一起。这起案件的特别之处就是婚姻当中当一方具有外遇的时候,这种情况是不是外遇方就有过错?这种情况是离婚案件当中*常见的一种情况,好多律师呢,也搞不清这种状况,通过这个案件呢,我认为就是作为一个代理人,扎实的法律功底是**重要的。现在闹的轰轰烈烈的就是王宝强离婚的案件,有**我在学习完之后呢,我问我们所的两个律师。其中有一个律师是外所临时来学习的,我说,咱们先从简单的开始学吧,咱们先学习这个婚姻法,他说要学学别的婚姻法,不用学了,因为到你这来之前的婚姻法,我自己在家已经学过了。另外一个年轻的律师呢,是我**领着他学了,大概是三四轮的样子吧,就是婚姻法以及婚姻法的司法解释123,连学婚姻法的时候就是继承法,还有继承法的司法解释,还有收养法以及收养法的司法解释,我们都在一起学习过了。然后呢?婚姻法我还是领着两个律师又再学了一遍,我说的婚姻法是指婚姻法,还有婚姻法的司法解释123,以及继承法,还有这个收养法,这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在学习完之后第二天,我突然问这两个律师,我说你看现在闹的轰轰烈烈的王宝强离婚案,我问这个马蓉跟这个宋喆他们之间是有不正当的关系,我问,在这个案件当中呢,马蓉不但跟宋喆有不正当关系,而且马蓉还大量的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我说你们两个律师分别说一说,这个马蓉是不是夫妻离婚案件当中的过错方。

令人诧异的一幕就出现了,这个年长的律师呢,木讷了很半天,**他说,我认为马蓉是过错方,马蓉够。后来我又问这个年轻一些的实习律师,我说马龙是不是过错方,年轻的律师也**肯定的说,马蓉是过错方。我说你们两个都说他是过错方,他到底哪里有过错呢?可有法律依据,我们刚学完的。这两个人都说不出来,然后我说马蓉这个事情呢,**的可恶,在道义上呢,也确实**的不好。他不但与宋喆有不正当关系,而且呢,他还转移了大量的资产。但是你看看婚姻法,婚姻法当中的过错是指什么?婚姻法当中的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总共才四条,加上一个其他条款总共才五条。咱们学习的时候我也**给你们讲过了。婚姻法当中的过错其中的一条就是指公开的与他人共同居住,然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条还是第二条,我记不清了,这种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是指公开稳定的共同居住。马蓉这种行为**可恶,但是马蓉与宋喆之间并不是那种,正大光明的,公开的在一起居住。这种情况**恶劣,确实构成了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破裂的规定,也就是说他们符合离婚的要件。但是呢,这个不是婚姻法当中的过错。*于转移财产,在道义上就更可恶了,但是你看婚姻法里对转移财产呢,并没有把它作为一种夫妻生活当中的过错来规定。咱们作为律师呢,就要有法律思维,当事人呢,就当是人的感情思维,有生活思维,他有他的看法,但是作为律师的你是法律上的专家,你对**事物的判断,都要有你****的判断,不能够根据当事人的感情行事,不能受他们的感情和道德评判的影响。两个律师听完之后很茫然的点点头,我也不知道他们能不能听懂,嗯,也不知道他们能不能往心里去。其实一个律师事务所要发展呢,需要熟悉**的律师。一个律师要发展,真的不需要靠装疯卖傻,颠憨卖呆老维持生存,展示你的能力和水平就可以了。看了四五轮法条之后,然后对案例仍不会做判断,真的是一个很头疼的问题。网络上,便开始有人写了文章,专门来点评这个问题。

本案的案情是这样,就是夫妻双方都有正规的职业,收入还都可以。男方的在外边不断的找外遇,而且找的都是年龄比较大的那种,女方发现了之后便受不了,便开始起诉,要求离婚。就是这样,一起普普通通的案件,下面是我的法律观点摘要。

一、关于离婚。

1、原告已经是第二次起诉。而且是在上一次起诉离婚后根本没有生活在一起,一直分居等待6个月后这次起诉,可见感情确已破裂无挽回余地。

2、与她人长期发生关系。本次诉讼中原告已举证证明被告国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多名女网友的聊天记录,证明其同时与多名女网友发生关系。有的女网友还正在怀孕之中,有的女网友已经40多岁了。被告律师否认但是被告自己认可。其认为原告自己上去可以聊天,但是原告作为女性用下流话在网上帮助自己的丈夫勾引她人与情理不符。此证明被告为过错方。

3、家庭暴力。被告书写的财产协议书和上次的判决书中多次体现被告承诺不殴打原告,被告本人对原告提交的照片也不否认,证据链证明家庭暴力确实**。除外遇之外,被告还具有家庭暴力的过错,应当……

二、关于财产分割。

被告被告国两次书写分割财产协议书,承诺家中一切财产均归女方所有。其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且行为能力已有司法鉴定。所以一切财产归女方没有问题。

二人能查证核实的财产主要是房产。法院调查的银行记录证明被告将股票和基金转入账户后中提走,累计已达22万元。属于恶意转移财产。这部分他应当是少分或者不分,被告自己对转移的方式没有疑义,仅对数额提出疑义。原告对此部分财产没有提出主张,仅仅主……

三、关于子女抚养。

上一次开庭已经有孩子的书面证言愿意跟母亲一起生活。关于抚养费被告的工资已经涨到2900多元,其全年收入有半年工资低是因为被告没有上班,并非正常收入。这半年不应当计入工资的平均数额……

案件结果,

*关键的结果不但离婚,而且房产证也归我代理的这一方,在结果和财产的分割上,当事人还是**满意的。

*关键给我的法律启示一个是外遇,是否是离婚是案件当中的过错。还有一个就是离婚的房产到底是归谁?是否是归带孩子的那一方。还有一个法律点,需要注意的就是关于家庭暴力,不同的法院和不同的法官,对于是否构成暴力的标准是不同的。还有就是**次离婚不成六个月之后第二次再次起诉,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概率高不高?为什么?这些都是本案当中遇见的法律点。也都是实践当中当事人**困惑的地方,希望当事人有需要的话就跟我多沟通吧。

后来我得知,这个案件的当事人的孩子呢,身高已经长到了1米85,小伙子也很**,后期考上了大学,现在大概是大二大三的样子吧。

案件原创代理人陈山律师,未经本人许可,**人不得复制和转载。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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