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山律师婚姻案件经典案例之-论婚姻期间的财产转移
案情概要:
本律师每年都代理大量的婚姻案件,这一起案件是我代理的众多婚姻案件当中的一起,我把这个案件拿出来来讲,是因为这个案件**的典型。*典型的地方就是夫妻一方呢,在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没离婚之前,不断的转移财产,采用蚂蚁搬家的方式转移财产。这种转移财产呢,如果要是**明确的,比如说在离婚之前,采用一次性的转账或一次性的提现是****的,也是**容易被法官发现和在判决当中的,予以体现的。但是本案的这个夫妻一方的转移财产的方式**隐蔽,他是从十年前就开始,所谓的经典便在于此。
本案的夫妻双方的均系再婚,再婚之后,那两个人也过了接近20年的日子。按理说呢,是20年的夫妻呢,应该也是比较把握的,比较信任。但是本案当中的女方啊,从结婚一开始,便开始细水长流的蚂蚁搬家,他把男方的工资卡也掌握,这么多年的男方,也不知道自己的存款有多少,只是知道呢女方这个做生意收入很高。就这样生活了20年之后呢,女方呢,开始就提出了离婚。
于是那本案就开始了,本案我代理的是男方。
下面是我的法律观点概要,
一、关于离婚双方均无疑义。
开庭时候被告已经同意离婚……
二、被告一直在转移财产,并销毁证据。
经原告举证和法院调查取证,被告在婚后持续的大量的转移财产。
1、原告提交的银行凭证。
共5笔合计*****4.42元。
序号 银行类型 银行账号 取款金额 日期
1 **邮政储蓄 ************** DDDDD.98 2005-8-1
2 **建设银行 AAAAAAAAAAAAAA eeee 2005-8-16
3 **建设银行 AAAAAAAAAAAAAA fffff 2005-8-16
4 **建设银行 BBBBBBBBBBB ggggg 2005-8-16
5 **建设银行 CCCCCCCCCC **** 2005-8-16
合计 ****
这些账户均被告在立案期间销户销毁证据。但是有证据够证明他存在,这40万元的现金到哪里去了举证义务在于被告。
2、原告提交证据的股金分红,合计是******4.14元。之后还有2年分红。
年份 出资额 出资股份数 全年销售额 提取比例 领取金额
199* ****0,000.00 30.00% ***39.10 2.00% ****4.78
199* ***0,000.00 30.00% ***93.41 3.00% ***8.80
199* *50,000.00 30.00% ****18.72 3.00% ***0.56
合计 ****4.14
3、法院调取的被告转移支取存款记录合计263241.49元。
法院调取的建行4367421021110890000转移支取记录,
时间 存 取 时间
2008.9.22 *****0 -***000.00 2008.9.22
2008.11.20 **** ****0 2008.11.21
2008.12.1 *** -2,000.00 2008.12.4
2009.2.3 *****00 *** 2009.2.3
2009.3.11 *****0.00 & 2009.3.11
2009.11.11 36,700.00 -****00 2009.11.11
2010.1.14 5,000.00 -***00.00 2010.1.14
合计 1*****0.00 -***00.00
这是法院调取的基金账户,建行是**对应的,负号就是转入海通证券账户的,与法院调取的海通证券账户是一致的。这125700元全部进入海通证券账户之后被提走。
下面是海通证券账户。
1**,000.00 2009.3.11
**700.00 2009.11.11
***00.00 2010.1.14
该笔前虽然被提走,但是钱客观存在过。钱到哪里去了举证在与被告。
以上被告转移的价值合计&****0.05元。
三、被告依法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婚姻法》原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转移财产并企图通过销户毁灭证据,依法应该少分或者不分。
案件结果,
这个案件的结果并不是太理想,虽然成功的离婚完毕,但是在财产分割的时候,并没有能够**的查清女方转移财产的数额。我给大家简单分析一下理由,一般的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只能够确认诉讼之日往前一年,甚*是两年内的财产转移。在超过两年再往前的时间段呢,法院没法确认财产的转移,到底是正常的流转还是转移财产?并且本案当中女方转移财产的手段**的隐蔽,它是采用连续不断的,蚂蚁搬家的方式,这种手段很难给认定成转移财产。但主要的原因还是距离离婚的时间比较远,**一个法院很难确认再离婚前的十年,甚*20年的时间段里提取现金,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个法院很难作出这种推定,所以这里面就涉及到到一个离婚的技术问题,其实某种意义上来讲,是一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技术。当然,这么做是不道德的,但是确实有人从结婚之一开始就开始这么做,能够连续做十年,这种人也是很厉害的。
这种案例**的罕见,但是确实存在。
本案例为陈山律师原创案例,未经本人允许,**人不得复制和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