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子女抚养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在离婚诉讼中,通常还会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9条第3款的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亲抚养,这意味着,如果母亲在诉讼中提出要求抚养哺乳期内的子女,就不必负**举证责任。**当母亲主张子女应由父亲抚养或者父亲主张子女应当由自己抚养时,当事人才有必要对不宜由母亲抚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关于哺乳期后的子女归谁抚养,依据我国婚姻法,是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但[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因此,发生争执时,要求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其主张的子女归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此外,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中一方确有特殊理由的,如已作绝育手术、再婚有困难等,我国司法实践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会尽量满足有特殊理由一方的请求。但对是否有特殊理由存在争议的,主张有特殊理由的一方必须举证证明。离婚后,如果子女.由于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经济情况有较大的变化,一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改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请求,但必须对存在上述情况负举证责任。
(三)因财产分割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多数情况下,婚前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与婚后的共同财产是混在一起的,因而在分割财产前,首先需要划清这两种财产的界限。根据**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当事人如果主张某项财产属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他对这一事实就负有举证责任。我国婚姻法除了规定法定财产制外,还允许当事人采取约定财产制。如果当事人主张关于财产归属问题在结婚时或结婚后另有约定,他就必须证明另有约定的事实。根据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的,另一但[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方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事实,主张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
关于离婚时的债务清偿问题,婚姻法第32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在双方当事人就共同债务还是单独债务发生争执时,究竟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无论婚姻法本身还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未作出说明。笔者认为应当由主张单独债务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这一方面是因为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究竟系共同债务还是单独债务,唯有债务人*清楚,*易于举证;另一方面是因为在共同债务与单独债务无法确定时,应本着处理共有财产还是婚前个人所有财产无法确定时同样的精但[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实行推定,即应推定为共同债务,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