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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财政局江苏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苏劳社工[2008]5号

颁布时间:2008-06-02

实施日期:2008-07-01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有效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5号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第29号令),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

二○○八年六月二日

苏州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条为建立我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发挥其风险调控功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5号令)、(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第29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本市各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转入储备金专户,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再按月从基金中提取。

第三条储备金使用范围:

(一)重大工伤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二)重大自然灾害中因工伤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三)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时予以补差,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垫付。

第四条申请使用储备金的程序:

统筹地区发生重大工伤伤亡事故或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会同财政局向人民**提出申请使用储备金的报告,(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经**同意后方可动用储备金,并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五条储备金的管理:

(一)储备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二)储备金当年的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储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市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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