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陈山律师事务所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抢夺罪立案标准


抢夺罪立案标准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数额特别**”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五百元*二千元以上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

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抢夺罪是数额犯,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犯罪,可以立案追究。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1、“数额较大”,(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五百元*二千元以上的,

2、“数额**”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二万元以上的,

3、“数额特别**”的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十万元以上的。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事务所地址:大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外包园A1-2-5-403室,律师服务投诉电话:13304590183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黑ICP备1900183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