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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常见问题及处理方式有哪些?


涉外离婚诉讼与国内离婚诉讼相比,由于当事人不是同一**公民,会遇到法律适用以及冲突规范的问题,(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加之牵涉到公证及认证的问题,相对较为复杂,现把涉外离婚中的一些问题作如下总结:

(一) 对双方均为**公民,在**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离婚问题的处理:

这一种形式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涉外婚姻,之所以在此提出,是因为对这种的处理方式与普通离婚不尽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因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所以不能直接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只能由国内提起离婚诉讼。

双方如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在国外的一方可办理**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者律师作为代理人代办离婚主,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委托书和书面意见,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认证。在这种情况下,国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在起诉文书中表明双方已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希望法院能够从速开庭。

双方如果就离婚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国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起诉状,国外的一方在收到诉状后,进行答辩,法院正常开庭;但如果将传票送出三个月,仍没有被告信息,法院的作法一般是再进行公告七个月,然后进行缺席判决;

(二) 一方为**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进行登记结婚的离婚问题处理:

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外国公民在国内,双方可共同到涉外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外国公民不在国内或者双方对离婚的相关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国内一方向国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一方为**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 在国外登记结婚,离婚问题的处理:

首先对于外国颁发的结婚注册证书,(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由所在国进行公证,然后由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在国内法院进行立案。

对于香港、台湾、澳门地区登记结婚的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以香港为例,对于结婚证书首先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公证,出具公证文书,然后由**法律香港服务公司加盖转递章,才能交由法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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