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夫妻一方死亡后,对于死亡一方生前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认定标准是什么?(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当死亡一方的遗产已经进行分割后债务人才进行清偿请求的,对其债务依照什么顺序及比例进行清偿?
【案情】
1997年6月8日、7月19日,1998年1月2日何某向原告黄某分别借款2万元、1万元、3万元,合计借款6万元。何某于2010年10月15日与原告黄某签订还款协议,双方约定借款不计利息,由原告逐步还清本金。何某在向原告黄某偿还1200元后病逝,仍有58800元未偿还。何某死亡后,其妻子及两个女儿对其遗产进行了分割。被告何某的妻子叶某及小女儿何叶某辩称对何某向原告借款事项不知情,且何某已经去世,不能对该借款事项进行核实或认定。被告何某的大女儿何红某辩称该借款属于何某与叶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对其债务进行分割后再由何某的法定继承人按所继承遗产比例对该举债中属于何某的部分进行偿还,且应当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个关键问题:
1、何某是以个人名义向原告黄某借款的,该借款能否认定为何某与原告何某妻子的共同债务?
2、本案中,何某的遗产已经进行被分割,对其借款性质认定后继承何某遗产的继承人应当如何对其债务进行偿还?
对于上述**个问题,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婚姻法第19条第3款、《**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债务的发生时间为原则、以特殊约定为例外的判断标准,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要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41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以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
具体到本案,法院查明何某向原告黄某的借款发生在何某与叶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借款主要用于店铺的经营,而店铺的经营收入是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因此应当认定其借款属于何某与被告叶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第二个问题,本案中何某的遗产已经被其三个法定继承人进行了分割,对其债务应当如何进行偿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该条规定中的债务应当理解为死者生前的个人债务以及共同债务中属于其个人部分的债务。在本案中,叶某在何某死亡后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得属于她的一半财产。且由于该举债认定为何某与叶某的共同债务,因此也应当对该举债进行分割,即将尚未偿还的58800元中的一半29400元由被告叶某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不存在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情况,因此其余的29400元由被告叶某、何红某、何叶某按其继承的遗产份额进行偿还,(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