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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双方隐瞒近亲关系骗取结婚登记,且生活多年生有子女,应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处理的批复


**人民法院关于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双方隐瞒近亲关系骗取结婚登记,且生活多年生有子女,应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处理的批复

**人民法院

批复

安徽省**人民法院:

你院法民他字(1986)第4号关于曹永林诉占可琴离婚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征求**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民政部等单位的意见后,我们研究认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曹永林与占可琴是三代以内的表兄妹,双方隐瞒近亲关系骗取结婚登记,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

血亲结婚的规定,这种婚姻关系依法是不应保护的。但曹、占两人已经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处理时,必须指出双方骗取结婚登记的错误,特别是对男方曹永林的错误要进行严肃的

批评教育,并可建议其工作单位给以适当处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应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此复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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