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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报/2016 年/4 月/25 日/第 005 版


实务周刊

盗窃中负责门口望风,临时起意持刀抢劫欲回家女主人

该行为是直接抢劫还是转化型抢劫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局

兰新良

案情简介

2015 年 7 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梁某、李某、张某 4 人开车携带撬棍、砍刀等工具*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某村一户人家。王某将车停在门口,在车内望风,其余 3 人撬门入室行窃。此时,女主人黄某从外赶回。犯罪嫌疑人王某为掩护院内同伙不被发现,遂下车持刀威胁黄某不许靠近。王某见黄某双耳佩戴黄金耳钉,强行上前摘下,并将黄某驱赶走。4 人在黄某家中窃得电脑一台、液晶电视一台、现金 900 元。经物价评估,黄金耳钉价值 740 元,本次盗窃数额 5500 元。

观点分歧

4 人被抓获后,民警对涉嫌入室盗窃的梁某、李某、张某 3 人以盗窃罪论处不持异议,但对在门口望风,又持刀抢劫女主人耳钉的王某的行为,在适用法律条款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属转化型抢劫,除适用盗窃罪的处罚条款外,还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其理由是王某等人起初的主观犯意是盗窃他人财物,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抢劫黄某耳钉的行为属于直接抢劫,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不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有关转化型抢劫的规定。王某除单独实施抢劫女主人耳钉行为外,还应对盗窃的 5500 元负责。因此,对王某应以抢劫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法理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适用的前提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即只能是具有这三种犯罪行为之一,在此情况下又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即由一种行为向另一种行为的转化,方能构成转化型抢劫,而不是犯罪嫌疑人主观犯意的转化。

本案王某开始是盗窃的故意,但盗窃的同时,临时又起抢劫犯意,那么其性质只能认定为直接的抢劫犯罪,而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犯罪。所以,主观犯意**在与客观行为同时共存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转化问题。犯罪嫌疑人王某望风时,被女被害人发觉,如果其仅仅是为了逃避抓捕或掩藏赃物而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是转化型抢劫,但王某看到黄金耳钉,临时又起抢劫犯意,对被害人持砍刀威胁并追撵,当场使用暴力,属典型的抢劫犯罪。

转化型抢劫犯罪中,使用暴力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即行为人为防护已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抗拒**机关、失主或者其他公民对他的抓捕、扭送;毁灭作案现场**的痕迹、物品等以免成为罪证。如果出于其他目的,而不能适用本法条。本案中,王某等人实施盗窃尚未得手,不存在窝藏赃物或毁灭罪证,被害人发觉有情况时即上前盘问,目的是**家中财物被盗和警醒他人,并无抓捕他人之目的。因此时被害人并不知道自家被盗,故王某抗拒抓捕也无从谈起。相反,王某不仅没有退却,反而上前摘下被害人耳钉,并持刀追撵被害人,其直接抢劫的故意****。因此,对王某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定王某构成抢劫罪(直接抢劫)、盗窃罪,连同其他几起盗窃、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 7 年,罚金 2 万元。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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