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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司法执行


根据**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的《**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


但上述“数额较大”的规定,已经被去年**人民检察院、**部联合下发的《**人民检察院、**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所变更。该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为2万元,“数额**”、“数额特别**”的标准已经按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执行,即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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