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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本质


对于犯罪的本质,我国学者一般采社会危害性标准说,并进而认为,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的要件中*为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基于此,我国学界在对受贿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的廉政建设秩序这一点上,争议不大。成为热点的争议问题是其直接客体的内容及其表述,对此,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存在着以下四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即正确执行**机关对内对外职能任务的一切活动。这种对**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侵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会侵蚀**机体、败坏**机关的声誉、损害人民群众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赖,从而危害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第二种观点认为:受贿罪侵害的客体不仅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团体的正常活动,而且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第三种观点认为:受贿罪侵害的客体是一个以**机关、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以及公务的声誉为基本客体,与社会经济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选择组成的一个结构性客体。第四种观点认为:受贿罪侵害的客体是**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上述**种观点没有揭示受贿罪的本质属性,不能**地反映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渎职犯罪,都会侵害**机关的正常活动,如贪污、泄露**机密、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但不同的渎职犯罪又有其不同的特征,把渎职犯罪的“侵害**机关正常活动”这个同类客体作为受贿罪的直接客体,不能把受贿罪的特殊性揭示出来。同时,受贿犯罪还有贪脏不枉法的情况,贪赃不枉法的,受贿与不受贿在执行职务上没有区别,这就不存在侵犯**机关正常活动的问题。对这种贪脏枉法的案件,司法实践中都是按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如果我们在理论上坚持以侵犯**机关正常活动为前提的话,就会把这类行为排斥在应受惩罚之外。

第二种观点在理论上也难以成立。受贿人虽然收受了行贿人的财物,这并不等于就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因为行贿与受贿犯罪是一种“钱与权”交易,双方都是犯罪行为,行贿人在行贿时,是自愿把自己的财产交给受贿人的,所以不存在侵害行贿者财产所有权的问题。

第三种观点更是错误的。所谓选择性客体是指某种犯罪行为除侵犯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之外,还可能有侵犯其他某种社会关系的情况,前者是该种犯罪的直接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后者是该种犯罪的选择客体,即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也不决定犯罪的性质,只是犯罪危害程度的一种反映,对量刑有重要意义。而上述第三种观点,并不能说明受贿罪的客体是“选择性客体”,只能说明受贿罪客体是不确定的,即是说,受贿罪侵犯的是什么直接客体,要按某个具体受贿行为的具体情况而定。我们认为,研究直接客体的目的在于揭示犯罪行为的性质,便于正确定罪处罚,如果一个罪的直接客体是综合性的,选择性的,那么这种犯罪的性质便是不确定的,这也就失去了研究客体的意义。

上述第四种观点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一观点较为准确地反映了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我国各级各类**工作人员担负着依法代表**行使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管理职权的重大责任。他们能否严明、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关系到**权力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能否正确地行使,从而决定着**职能作用能否得到切实地实现,能否保证**在政治上的长治久安,而**机关工作人员的严明与公正是以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为基础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同时,**工作人员的职权是来自于**或者公众赋予的,这种权力应该是为公的、为大众的,廉洁奉公是职权行为的本质特征,而受贿罪是以权谋私的典型表现,它严重侵蚀着**的肌体,极大损害了**和**的威信,挫伤了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我们把受贿罪的客体界定为“公务人员的廉洁制度”,目的就在于通过严惩破坏廉洁制度的行为,教育广大公务人员严格遵守廉洁制度,以保证政治清明,维护**长治久安。所以,这种观点既能准确地揭示受贿罪“以权换利”的本质属性,又符合我国刑法设立受贿罪的立法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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