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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的界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的界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罪一章中,*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第三,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为危险犯。


再次,量刑上不同。比着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刑法》**百一十五条)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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