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华实战案例代理词:王X诉倪X民间借贷纠纷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倪X的委托,指派张*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基本事实
2007年1月*2009年3月期间,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共67万元。借款时,上诉人出具借条,因上诉人答应安排被上诉人爱人到上诉人爱人开办的工厂做会计工作,故借条均无利息。借款后,上诉人陆续还款57.818万元。还款期间,双方曾协商过借款利息问题,但并未达成一致。2013年3月,被上诉人起诉要求归还借款,并要求按多种利率计算并支付利息。2013年8月19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1.1 一审判决称“本院认定双方本案借款存在利息约定,月利率为1%”(判决书P5,11-12行),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分析如下:
1.1.1 借条载明借款金额,无利息。
上诉人5次借款出具4张书面借条,均无利息。其中,2007年1月20日、2月19日各借款20万元、25万元,于2007年7月8日出具借条。出具借条日期比实际借款日期晚半年,且出具借条前未还款,按常理,如双方约定借[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款有利息,则该张借条应记载欠利息金额。该张借条对利息或所欠利息无**记载,显然,双方未约定借款有利息。
双方未约定借款有利息是因为:
双方关系较好。
上诉人承诺安排给被上诉人丈夫到XX厂(上诉人丈夫章XX系该厂股东)做会计,工厂做起来给其相应股份。
双方均是银行员工。银监会规定严禁银行员工以**形式违规民间融资、参与高利贷。
上诉人是农村商业银行副经理,在本行贷款很方便,本行贷款年利息8.6%。如[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被上诉人要求按月利率2%或1%支付利息,上诉人肯定会选择从本单位贷款。
本案4张借条,出具日期均相隔数月,书面记载的内容均无利息。可见,双方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即,借款时双方均未约定借款有利息。
据此,本案中,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借款有利息事实清楚。被上诉人称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没有**事实依据。
1.1.2 被上诉人对利息约定的陈述自相矛盾。
庭审中,被上诉人自称“利息开始是二分,后来是一分五,有的部分按银行贷款利息变化计算的(原始一审卷宗P86,22-24页)”,但被上诉人提交的利息计算表中使用的利率为20‰、15‰、10.2‰、10.86‰、11.58‰、10.8‰、9.6‰,利率多达7种。根据社会生活常识,双方不可能如此约定利率。7种利率是被上诉人为凑数字编造的。显然,被上诉人对利息约定的陈述自相矛盾。
1.1.3 借款后,如双方对利息另行约定,应属于对原借款协议的变更,应当有书面的材料加以确认。
从双方关系看,本案双方是同事,且是关系较好的朋友。被上诉人借款时要求上诉人出具书面的借条,并未碍于情面不要上诉人出具书面借条,可见被上诉人的证据意识较强。
利息涉及被上诉人的重大利益,因此,如双方对另行约定利息达成一致,被上诉人必然会要求上诉人出具书面材料加以确认。然而,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能证明双方对借款协议变更——另行约定利息达成一致。[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显然,双方对另行约定利息未达成一致。
1.1.4 利息计算草稿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对另行约定利息达成一致的证据。
1)所谓的草稿并无上诉人签名,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对草稿内容有**的承诺或认可的依据。草稿**方签名证明了双方对草稿所在内容未达成一致,因此,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类似地,商业交往中,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双方谈生意共同起草合同,但合同打[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印后,双方或一方未签字盖章。未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打印文本,无法律效力,对双方无**约束力。
同样,在本案中,草稿无法律效力,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草稿的内容包括两方面:?利率;?利息计算方法。**利率约定明确,且利息计算方法约定明确,才能认定“对支付利息约定明确”。因此,“利率”与“利息计算方法”共同构成“对支付利息的约定”,两者是相互联系的、是不可割裂的整体。
本案中双方均未在草稿上签名,即表明双方未对支付利息达成一致,均未认可利率,且均未认可利息计算方法。
如认定草稿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则草稿所载的“利率”与“利息计算方法”均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认定草稿无效、对双方无约束力,则草稿所载的“利率”与“利息计算方法”均无效、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一审判决割裂了草稿的内容,认定草稿所载的“月利率(1%)”为双方约定的利率,但未认定草稿所载的“利息计算方法”为双方约定的计算方法。一审[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对同在一张纸上的草稿内容,取其中的一部分加以认定,对另一部分加以否定,将“月利率(1%)”强加给上诉人,显然,毫无根据。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对月利率1%有明确约定,毫无依据,严重错误。
1.1.5 本案“短信”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对另行约定利息达成一致的证据。
1)短信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所谓“…我的欠款:贷款90万、老奶奶8万,…,你84万,…”无**证据证明。
2)无**证据证明本案“短信”为上诉人**编发。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是同事、且是关系较好的朋友。不能排除被上诉人使用上诉人手机,利用平日套取的信息,编辑短信。
目前科技发[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达,复制手机卡已是成熟的技术。不能排除被上诉人复制上诉人手机卡,用假卡编发短信。
3)“84万”数字,毫无依据。被上诉人未提供**计算依据,证明欠款金额为“84万”。
被上诉人提交的利息计算表使用了7种利率,都未计算出欠款“84万”这一数字。上诉人怎么可能计算出“84万”?!很显然,该短信不可能是上诉人**编发。
1.1.6 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利息结算、支付期限。
利息结算、支付期限涉及双方重大利益。“每月”、“每半年”、“每年”还是“每五年”结算、支付利息,对双方利益的影响显然是不同的,并且是重大的。
因此,利息约定必须包括“利息结算、支付期限”的约定。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利息结算、支付期限”达成一致,显然不能认定对支付利息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