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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权1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该项权利的实现有利于法院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和维护**的民事法律秩序。近年来基层法庭在处理婚姻、合同、侵权责任等案件时,存在当事人滥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重大的压力。目前民事诉讼法关于这块规定还不够具体,需要明晰该权利的构成要件,研究该权利在诉讼实务中的运作状况。

一、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权基本概念

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权,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收集证据时遇到客观上的障碍,无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时,请求法院给予帮助,申请法院帮助其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二、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权的发展历程

申请调查取证权的确立始于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是立法机关修订《民事诉讼法》(试行)时为当事人新增加的一项权利,而赋予当事人这项权利的背景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从新**成立一直到改革开放的初期的三十多年中,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被理论界称为“超职权主义”的民事审判方式,这一审判方式的特点是强调法院职[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权在诉讼中的作用,要求法院不仅要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负责,而且也要对诉讼中的事实问题负责,为了获得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法官需要积极主动地调查收集证据,需要深入到纠纷发生地进行调查,需要通过走访当事人周围的干部和群众了解案情。新**的**部《民事诉讼法》在相当程度上是在职权主义的理念下制定的,在证据的收集上,该法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另一方面责成法院**地、客观地调查收集证据。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随着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提出,我国的民事诉讼理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民法是私法、民事诉讼是为解决私法上的争议而设置的制度的理念逐渐在理论和实务界占据主导地位。相应地,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在**人民法院主导下我国法院进行了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这一改革的切入点是[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加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1991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作了**的修订,在修订的过程中,立法机关在很多方面引入了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弱化了法院的职权。]引入当事人主义的具体做法是突出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在强化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具体到证据的收集而言,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强调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不再要求法院**、客观地调查收集证据,明确了法院的职责主要是**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在法院退出收集证据的主力军的新的诉讼格局中,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重要性凸现出来了,如果当事人不能收集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能提出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败诉的结果可能接踵而来。当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持有证据,或者虽不为其持有但比较容易获得时,收集证据的问题并不存在或不突出,但如果重要的证据为对方当事人占有,或者为诉讼外的第三人占有而他们又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提供给举证人时,收集证[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据的问题就开始凸显。于是,在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如何保障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成为立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针对当事人收集证据可能遇到的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尽管法律是针对法院作出的规定,是为法院设定帮助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义务,但是,权利和义[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务总是相对而生的,既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从权利义务关系的这一原理中,我们不难得出一项新的诉讼权利——请求法院帮助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由此诞生的结论。

**人民法院在其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民事证据规定》)将《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这一权利具体化,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包括三种:(1)属于**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其他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材料。当事人在**审程序中提出申请的时间为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提出的方式为书面方式,在申请书中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如申请为法院拒绝,当事人可以向受理申请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如果一审中的申[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请法院未准许,二审法院认为拒绝错误的,二审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收集到的证据可以作为新的证据在二审中使用。应当说,这些规定从实体到程序充实了这一权利的内容,也有助于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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