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陈山律师事务所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陈山律师民间借贷纠纷经典案例之--疯狂的小额贷


陈山律师民间借贷纠纷经典案例之疯狂的小额贷

 

 

 

案情摘要,

本案是我代理的众多民间借贷纠纷当中的一起,今天我不想说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点。我想说一说,想当年疯狂的小额贷。当年的高利贷还不像后来呢,像雨后春笋般兴起的那么多的小额贷款公司。想当年的都是靠个人在往外借款,表面上看的这些借款的根本都不需要什么担保,看起来也是**的有诱惑力。问题在于,这些放款的人呢,根本就不需要什么担保。

我代理的这个当事人呢,他是小两口在大庆创业。他们确实是借了一定的本金,但是呢,他们借的贷款存在两个问题,一个呢利息式二分利特别的高,另外一个人,他们的利息呀,是复利计算,也就是俗话所说的驴打滚儿,你比如说是两万的利息,那么你一旦拖延到一段时间呢,很短的一段时间之内,就会变成二十万三十万。

这个案件的结果呢,是这一对创业的小夫妻呢,后来导致分手。他们的本金呢**被翻20余倍。这个案件的我代理的是被告,这个案件我方以败诉而收场。这个案件是我当时接触高利贷的**起案件,后期陆陆续续代理了很多类似的这种案件,发现这种高利贷的真的翻本翻的特别的快。这个案件我也学到了很多很多的东西。

我的观点摘要如下,

对答辩人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被本案原告起诉一案,被告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状陈述与事实不符。

1、事实是案外人李某某向原告借款喂喂,并非被告借款,接待法律关系发生在李某某与原告之间,并非是被告于原告之间。

2、借款的数额里有10万的本金和12万的利息,并非是22万的本金。时间是2005年1月份李某某向原告借的。

3、被告是基于当时与李某某的私人关系才代替李某某偿还债务的。分了4次,一次5万,两次2万的,还有一次3万的,合计已经归还了……

二、关于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1、原告的主体不对,因为真实的借贷法律关系不是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而是李某某与原告之间的。而被告是李某某与原告之间借贷关系的第三人,被告被告作为第三人帮助李某某偿还债务。在法律上市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具有强制有意义。

2、所谓22万的本金,实际上有12万的利息,高息是不法律保护的。民事诉讼有两审的机会来核实这个问题。民事不行,以后就爱幼刑事诉讼来核实这个问题,若高息一旦被确认,原告的起诉就是一种诉讼欺诈的行……

三、关于违约金。

被告仅仅是第三人代为偿还,首先意思表示就不真实。当时仅仅就是为了应付原告,不让他去找。

另外一个,若借贷里含有12万的利息,那么接待本身就是无效的,借贷无效,违约条款就无效。

退一步讲,假如原告的证据是有效的。原告手中是一个欠据。欠据只能证明是还款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单务合同。仅仅从欠据看不出以前是什么法律关系,是发生过借贷,还是没有发生借贷行为折价欠款?还是代替他人偿还债务?看不出来,按证据规则推定就仅仅是单务的还款法律关系,单务行为。根据合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单务合同不适用违约条款,也还是无效……

四、关于本案的程序

若仅仅在证据上看,对被告是不利的。代理人请求法院根据新《律师法》的规定,查明案件事实,而不要简单的适用《证据规则》来断案,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这个是我代理民间借贷纠纷当中为数不多的败诉的案件,我代理的是被告,法院判决被告人按照欠条偿还原告的债务利息。这个案子如果要是放在今天,原告是必败无疑的,**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的,主要就是针对像本案的这种小额贷款公司的情况,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在收到了欠条之后呢,实际并没有把款放给这些借钱的人,所以呢法律规定欠条,或者说是借条,并不是大额的民间借贷纠纷的**的证据。正义来的有点儿晚,但是十年之后总算有了这样的司法解释。后期这个当事人还记得我,我**感谢他,还记得我。

原创代理人陈山律师,未经作者允许,**人不得复制和转载。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事务所地址:大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外包园A1-2-5-403室,律师服务投诉电话:13304590183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黑ICP备1900183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