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层面的法律风险
1.民间借贷的合法判断标准模糊。民间借贷除因其不够规范而有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外,还容易滋生违法行为。如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地下钱庄的跨境外汇交易往往与洗钱犯罪联系紧密等等。《刑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严厉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以及集资诈骗行为等非法民间借贷。而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等活动都具有融通资金并给予利益回报、双方当事人均为非金融企业和个人等共同特点。由于法律规定语焉不详,缺乏可*作性,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合法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民悬在民间借贷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2.可能演变为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之所以能够得逞,其原因一是经济发展使居民的收入水平得到很大提高,手中积攒了大量闲散资金,社会上众多闲散资金缺乏合法的投资渠道。二是由于部分银行存在惜贷行为,很多企业在经营中急需资金扩大生产却得不到资金支持。三是集资诈骗者一般利用人缘、地缘、血缘或者其它商业关系创造出假相,误导投资者相信自己对筹资企业的资信、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以及一些别的非财务信息等相对比较了解,而集资诈骗中的投资人也会误认为自己具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信息优势。信息不对称导致在实践中出借方可能无法正确判断融资方是否为集资诈骗。目前湘西非法集资事件暴露出的金额高达70亿元,涉及范围广泛,大部分借贷者丧失了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理性判断。
3.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广义上来讲,实践中许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属于民间借贷,但属于非法的民间借贷,而且达到了触犯**刑律的程度。”**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又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正当的民间借贷,二者在主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具有较大相似性,实践中可能无法准确区分。例如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社会上引起了罪与非罪标准的热烈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