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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住银行信贷资金曲线流入民间借贷市场的对策


堵住银行信贷资金曲线流入民间借贷市场的对策

近一两年来,各家商业银行面对大型优质企业金融脱媒越来越**的趋势,均**了对小企业及个人经营性贷款的重视力度,不仅纷纷推出面对小企业及其个人经营业主的各项信贷产品,而且形成对小企业或个人优质客户竞相争贷的现象。由于小企业往往经营规模小,管理简单,尤其经营业主个人和企业的资金混同使用,财务管理欠规范,甚*不编制传统银行信贷所要求的会计报表,因而不少商业银行从实质控制风险的角度,对小企业主即个人发放经营性贷款用于支持其背后的企业日常周转所需。据有关媒体近期报道,截止2011年7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其中部分是以个人经营性贷款形式发放)余额达9.85万亿元,是2008年2.4倍,占全部企业贷款余额的28.9%;小企业贷款较年初增加1.02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增688亿元。由此可见,个人贷款已然不再是主要满足住房按揭或类似消费用途的需要,用于经营性用途的个人贷款业务大量兴起并渐成商业银行个贷业务的主流。虽然基于小企业经营周转需要的个人贷款的平均额度在200万元~300万元之间(虽然有户均30万元~50万元的小额贷款,但不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当前商业银行优质客户的拓展**),但假如5家银行(现实中可能不止5家)同时对某一经营业主实施贷款,很容易因过度授信使其集中拥有1 000万元~1 500万元的信贷资金。这样,在民间资金市场利率已经高达月息三分甚*五分(换算成年利率为40%~60%)的情况下,面对银行贷款通常要求基准利率上浮30%~50%(即年利率为8.5%到9.8%)的低成本资金,自然会产生寻租和套利的冲动。因而,缺乏个人贷款额度测算管理可能引发过度授信。虽然过度授信情形下的个人贷款不**通过个人的股东身份曲线流入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进而流入民间借贷市场,也可能直接以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介入民间拆借。总的来说,过度授信可能是问题的根源。如果监管部门加强个人贷款额度测算的监管要求并完善个人贷款额度测算管理,也许可以成为堵住银行信贷资金曲线流入民间借贷市场进而抑制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蔓延的对策选择。

(一)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贷款额度测算的监管要求2009年年中和2010年年初,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经营行为,加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银监会密集出台了业内称为“三法一指引”的监管办法(以下简称贷款新规),即《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要求银行根据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日常营运周转或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贷款。贷款新规规定,在贷款发放时必须按照“实用实贷、实贷实付”的原则,通过(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符合规定条件,即个人经营性贷款单笔低于50万元,公司类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单笔低于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单笔低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1年第11期于1 000万元,才可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因实施中的种种原因(政策环境逐步形成或客户配合等),相关商业银行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到位。对此,监管当局正在保持高压态势要求各商业银行不得在贷后管理上忽视受托支付的要求。监管当局在监管银行资金合规流向方面的举措在当前民间借贷潮中显得**必要。但问题在于,即便贷款新规在贷款支用方面有受托支付的明确要求,但毕竟对于个人贷款金额小、频率高的提款特点,往往容易以自主支付的方式支付贷款,从而使贷款资金流向的监管陷于被动。进一步分析,如果能够在经营业主用于主业经营的贷款额度方面予以合理控制,必然会减轻对于贷款资金流向方面的管理难度。如果不尽快健全个人贷款额度测算的监管要求,必然不利于个人贷款的审慎经营,而且容易在一定程度上引起银行资金流向民间借贷,进而在民间借贷非理性疯狂发展时,将风险蔓延*银行体系,危及银行信贷资产的**。从贷款新规有关办法看,由于在《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未如(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样,对商业银行明确规定对借款人资金需求的测算要求和测算方法,而只是原则性规定“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对于个人贷款额度的测算仅要求“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因而给商业银行留下了很模糊的执行空间。在没有统一的政策环境下,商业银行可能因为客户竞争的压力而无法严格地测算个人客户的真实需求,导致个人授信额度出现失控。因而从宏观层面来说,为有效规避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的蔓延,有必要由监管机构建立统一的政策环境,强化对商业银行个人贷款额度测算的监管要求。

(二)商业银行应该完善个人贷款额度测算管理商业银行从防范自身信贷经营风险需要出发,应该自主完善个人贷款额度测算管理。那么如何进行个人贷款额度测算呢?鉴于个人客户不同于公司客户有完备的财务报表数据提供详细测算流动资金贷款的可能,笔者建议可以按照(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如下测算原则进行管理:一是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目标客户群,主要是从事经营或商品贸易的小微企业业主,可以根据借款人所在行业特点(例如小的纺织加弹作坊)或所经营的商品贸易(如服装贸易)一年的营业收入规模,按照正常的周转次数,确定其周转所需流动资金的规模。二是结合个人征信系统的信用记录,统筹考虑借款人在各家银行已有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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