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析意见 按照1985年2月28日***发布的《借款合同条例》第七条规定,银行对个体工商户货款必须要有存证单位担保。丙方虽是一乡办企业,但资金雄厚,且在银行开立帐户,其所有资金均存入银行。因此,当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后,丙方的保证责任也就随之产生。 1985年6月借款合同期限届满,甲方欠乙方借款本息共***24万元。此时,乙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甲方立即变卖所存商品,抵偿(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欠款.(2)依法要求丙方承担连带偿还甲方借款本息的保证责任。丙方无**理由提出抗辩,拒不承担保证责任。(3)同意甲方延期偿还欠款。如需丙方继续履行保证责任,须得到丙方的同意,否则,丙方的保证责任也就随借款合同的期限届满而终止。但此时,乙方未依法向丙方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却在事隔二个半月后,于同年8月15日与甲方另订抵押协议。 抵押协议究竞是什么性质,抵押协议订立以后,丙方的保证责任是否依然存在,这是在讨论中争议的焦点,也可以说是认定丙方是否需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关键所在。抵押也是一种担保方式,即由甲方作为抵押人,以抵押物设定抵押权。当抵押人不履行或不**履行合同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变卖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从合同的担保程度来讲,实物担保(抵押)自比信用担保(保证)为优。但甲方提供的抵押物中一部分是属于其他单位委托代销的商品,并对乙方隐瞒了这一事实。而且在抵押物的清单上没有加盖公章。就乙方来说,既未很好查明核实抵押物是否全部系甲方所有,时值是否确为***40万元,又未一一详细清点核对,也未在清单上对全部抵押物加盖公章。双方又未对甲方自行保管的保管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显然,甲乙双方在签订抵(下转第21页)〔上接第40页)押协议时,都有一定的缺陷和过错责任。 甲乙双方另订的抵押协议应是新的法律关(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系的产生,即已新成立了抵押借款合同。这既具有抵押担保方式的特征,更符合198了年7月**工商银行等所制定的《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随着新的抵押贷款法律关系的产生,原有的借款法律关系也就消灭,丙方的保证贵任也就终止。 同时,甲乙双方履行抵押协议的过程中,甲方归并丁方,乙方从丁方收回欠款***1。。3万元, 由于丙方的保证责任早就终止,甲、乙、丁三方自无义务和必要通知丙方,丙方更无须知道和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甲乙双方签订抵押协议后产生了新的抵押贷款法律关系,这既不是抵偿,也不是原借款合同履行方式的变更。要求丙方继续履行保证责任是 子与法不合的。*于因履行抵押协议过程中发生的抵押物贬值,使乙方无法全部收回尚余欠款,纯属甲、乙、丁三方之间的过错责任所致,可以由乙丁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而乙方却要求丙方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并提出将已大大贬值的抵押物归丙方去处理,有法律依据的。将责任全部归于丙方,是没一、实情介绍1985年2月四川省某市某贸易商行(以下简称甲方,系个人合伙性质,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资金***2万元)向当地金融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申请借款***40万元。甲方负责人与某厂(以下简称丙方)厂长素有私交,要求丙方作借款的保证人,并对该厂长说:“这纯属履行借款手续,不承担实质性责任。”该厂长信以为真,遂在甲方负责人送来的借款申请书上加盖了丙方公章。事后,乙方未派人与丙方及该厂长联系过关于为甲方担保借款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