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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树倒下酿祸 村委会赔12万


大树倒下酿祸 村委会赔12万

如果您驾驶车辆路上行驶时,遇到大树倒下引发了交通事故,知道该找谁么?近日,台山市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导致树木倒地的施工方XX村委会被判赔偿受害者雷某某经济损失114262.78元,并需支付精*抚慰金6000元。

大树倒地与两车发生碰撞

经法院查明,2012年12月8日,雷某某驾驶粤JXXXXX号二轮摩托车,与李某某驾驶粤JXXXXX号二轮摩托车搭载黄某某,一起由台山市台城(南)往水步(北)方向行驶。1时15分,行驶*台城*水步XX小学路段时,路边一棵路树因XX村委会擅自占用道路施工而突然倒地,该树倒地时与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雷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

雷某某于事故当日被送往台山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住院留医*同年12月25日,出院当日转*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住院留医*同年12月31日。雷某某于2013年1月11日、1月15日、7月11日、7月22日、8月20日在人民医院门诊**。广东天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经鉴定,于2013年9月3日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雷某某的伤残等级属Ⅸ级(九级)伤残。

司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后,台山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施工单位(XX村委会)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雷某某及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无证据证明黄某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于同年12月28日认定施工单位(XX村委会)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雷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台山交警大队关于XX村委会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雷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的认定,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予采纳。XX村委会负事故主要责任,造成雷某某受伤,导致其经济损失163232.54元,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14262.78元,减去其已支付的**费12383.5元,其还应赔偿雷某某经济损失101879.28元。雷某某因交通事故遭受严重精*损害,精*抚慰金6000元应由XX村委会负担。法院据此作出了相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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