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
第二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主权、**、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主权、**、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六十七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二百六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