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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三)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

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

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

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

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

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

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

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

三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

,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

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

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

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

,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

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

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一方

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

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

者附期限。

**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

以抵销。

**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

提存所得的价款。

**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

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

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

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

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

费用后归**所有。

**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

全部终止。

**百零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

益的除外。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

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

报酬。

**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债务或者履行非**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

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

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

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

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

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

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

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

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

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

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

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

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

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

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损失的扩大;没

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百二十

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

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

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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