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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

**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

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百六十二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

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

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百六十四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

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百六十五条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

,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百六十六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

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

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

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

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

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

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百六十八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百六十九条凭样品买卖

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

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百七十三条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

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百七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

有关规定。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百七十七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

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百七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百七十九条供电人应当按照**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供电。供电

人未按照**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百八十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

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

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百八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

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

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百八十三条用电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用电人

未按照**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

受赠与的合同。

**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不适用前款规定。

**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

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

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

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六个月内行使。

**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

同。

**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

款。

**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

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

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

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

息。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

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

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

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

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

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

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有关

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

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

,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有关限制借款

利率的规定。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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