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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官调查取证的公正性1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官调查取证的制度,包括法官依据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和由当事人申请法官调查取证的两种情形。法官调查取证权被依法规定为法官职权的组成部分。自民事诉讼模式概念引进**,学者对**民事诉讼模式的探究乐此不疲。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各有其特色,优缺点各异。法官调查取证作为职权主义的代表性制度受到支持当事人主义的学者的批判。对民事诉讼法官调查取证制度是继续保留还是**废除成为法学理论争论的焦点。在司法实践中,民诉法规定的法官调查取证的制度适用产生了纷繁复杂的情况,法律规定的问题暴露无遗。民事诉讼模式理论研究**深奥,本文中笔者试图换一个思维方向[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从法官公正性的角度分析其调查取证的价值取向,以如何保持法官公正性为切入点来探究如何完善现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调查取证制度。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足之处望学者海涵。

一、民事诉讼法官调查取证的存废争论

(一)支持法官调查取证

支持法官调查取证的学者持有不同观点。有的学者认为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司法环境,当事人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其对举证责任没有**认识,举证能力也较为薄弱。要依靠诉讼当事人来推动诉讼进程,只由双方当事人举证辩论就能查明事实的可能性较低。如此一来,法官调查取证权就成为弥补当事人能力不足的必需。訛譹有的学者提出由法官来调查取证是基于当下律师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的覆盖面不够**,公民诉讼能力普遍比较弱作出的暂时存在的合理性论证。譺訛不仅仅是当[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了法官调查取证的必要,当前的社会环境就给民事诉讼取证设置了众多障碍。例如很多证据是需要通过行政机关提供的,而作为**权力机关的行政机构往往以其没有举证义务为由不配合律师收集证据。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但是具备法律知识的律师也对调查取证无能为力。这时,只能由享有司法权的法官来依法行使职权收集证据。

(二)反对法官调查取证

反对法官调查取证的学者也提出各自的看法。有的学者从诉讼职能划分的角度提出取消法官调查取证。现代诉讼职能划分为诉、辩、审三方,法院作为审判方只能居中裁判。民事诉讼的一大基本原则是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平等要求法官不偏颇,不袒护**一方当事人。而由法官进行调查取证则将诉的职能划分给了法官,更重要的是法官调查取证是为了一方当事人,这**将产生司法不公。有的学者认为[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法官调查取证不利于发挥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的积极性,违背作为私法核心理念的自治原则。法官代替当事人去收集证据,大大**民事诉讼效率,拖延民事诉讼期限,浪费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不利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实现。因此,应当取消民事诉讼中法官调查取证权。

(三)目前仍建议保留法官调查取证

笔者认为从司法公正性的角度出发,目前仍应建议保留法官调查取证制度,但是应发展完善,限制法官调查取证权的滥用,切莫*之过急的直接取消法官调查取证。法官调查取证具有其自身价值,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司法公正性的根基是发现真实,法官调查取证正是以发现真实为目的的制度。法官调查取证是追求公正的必然要求。立足于我国司法现状,当事人文化素质较低是不可忽视的事实,在此种司法环境下要求当事人能承担较高举证责任不符合公正性理念。证据收集是一个复杂的活动,当事人之间很可能存在法律意识,经济水平等之间的**差异,如果法官不调查取证,任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悬殊影响举证结果,实质公平难以实现。私权**自治的前提是当事人有足够的能力支配、处分自己的权利,而在我国目前当事人普遍缺乏法律知识、辩论知识的情形下,要求依据当事人地位平等而排除法官调查举证则是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的不平等。另一方面,实践中发生的情形纷繁复杂,确实可能产生各种各样的客观原因致使当事人无法收集到有利证据,或者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被故意掩盖、隐瞒、允许法官调[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查取证正是为了应对实践中证据收集的复杂性,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另一方面,司法公正性要依据法官的自由心证,法官调查取证也是对案件事实的了解过程,是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在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清楚事实时,法官的调查取证权恰好的弥补了当事人举证的缺陷。法官调查取证为其查清事实,作出正确裁判提供了保障。法官调查取证体现了实事求是和**干预的**结合。对于当事人可能通过诉讼损害社会利益,**利益的情形,法官调查取证能够发现端倪,及时阻止以保护社会利益,**利益。

二、法官调查取证产生的不公正问题

(一)调查取证过程中产生感情偏向

调查取证是一项复杂的活动,法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难免会接触一方当事人。例如案件所需调查收集的证据并不在法院所在地,法官和当事人会一同前往证据所在地,这期间法官和当事人同吃同行,难免会产生感情偏向。另外,我国目前办案经费紧张,法官外出调查取证的差旅费用往往不能[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足额报销,实践中经常的做法是由申请调查取证的当事人为法官提供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法官实质上变成受雇于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其如何保持公正中立值得深思。法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产生感情偏向不仅仅是关于与当事人接触,还影响其内心确信的形成。法官往往会对自己调查收集到的证据更确信。在庭审程序之前,法官调查取证容易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在审理判决时法官就会更加依赖自己收集到的证据。这必定会影响公平的实现,法官应当是不偏不倚的,感情偏向有损于司法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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