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的民事诉讼成本分担存在着众多的不足,纠其深层的原因还是基础理论研究不够,本文笔者从经济学的视角重新审定民事诉讼成本的基本理论,为下一步诉讼成本分担制度的构建奠定基础。
[关键词]民事诉讼成本、诉讼成本控制、诉讼成本分担
一、民事诉讼成本的概念
民事诉讼成本是指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所付出的财力、物力、时间和感情等的总和。成本的概念在经济学的不同分支中有不同的表述,比较有代表性的解释有两种,一种是《成本管理学》总结的定义:“成本就是为获得某种利益或实现一定目的所发生的支出。[1]另一种是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在1978年《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1辑《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注释中,对成本概念的说明:“成本是为了经济活动而有所失——就是为了耗用、挽救、交换、生产等等而丧失或放弃的东西。”[2]这两种定义虽然在文字上有所不同,但都表示了这样一种意思:为了得到x或者实现x的目的,而失去y,y就是成本。一般而言民事诉讼是三方主体的行为:法官居中判决、原告和被告处于两端对抗,法官代表**行为,原被告分别代表受害方和侵权方。实际上,一个完整的民事诉讼活动,往往不仅仅是这三方主体,还存在帮助发现案件真实,促成尽快结案的其他主体(也就是诉讼参与人),他们与上述中的三方主体共同为诉讼而付出成本。基于这些成本都是发生在民事诉讼中,都可统称之为民事诉讼成本。
二、民事诉讼成本的构成和分类
(一) 民事诉讼成本的构成
要研究诉讼成本的构成就要先理清耗费成本的主体,诉讼中的成本主体可归结为一下几类[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法院的审判系统、冲突主体的相对方、第三人、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这些人在诉讼中花费的时间、**、感情和劳动都可归结为成本对象[3]。
对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的结果就是成本,我们对诉讼中的成本对象归集的结果是:法院系统的审判费用和执行费用、冲突主体的投入、第三人的花费、诉讼代理人的花费、鉴定人的鉴定费、翻译人的翻译费、证人出庭的误工费和交通费等。
(二)诉讼成本的分类
1.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
诉讼成本 总成本
可变成本
固定成本
诉讼效益
**一旦想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社会纠纷,**就会提供一个纠纷解决的场所,这个场所就是我们说的法院。法院要想有效地运作,**还要配备代表**实施诉讼行为的人员和进行诉讼的办公用品,实施**诉讼行为的主要是法官,办公用品就是法官办理案件所用的电脑、桌椅、交通工具等。**的这一系列投入就是上图所显示的固定成本,这些成本的投入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有计划的诉讼前的投入,它在一定的时期内的数量是不变的。**构建起诉讼制度后,社会纠纷的主体就会把纠纷诉*于法院,让法官来依法判决,不同的案件,法院审理的时间是不一样的,不同的案件当事人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和**也是不一样的。当事人介入诉讼后的成本会随着案件的难易程度及当事人追求公平正义的高度而变化,案件越复杂,当事人追求公平正义的程度越高,法院审理的时间越长,当事人需要寻找的证据、借助的法律**人员越多,耗费的成本也就会多;相反,案件简单、公平正义的要求不是太高,当事人投入的成本就会少。当事人的这部分成本就是上图所显示的可变成本。
在一定时期内,**对诉讼的基本投入基本上是不变的,诉讼的总成本就随着可变成本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我们要**诉讼的总成本,需要规范的就是可变成本:尽量简化诉讼程序,使每个诉讼的花费与案件的复杂[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程度是相应的;尽量压缩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花费,也就是说要符合所谓的费用相当性原理[4]。社会是发展的,纠纷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增多或者减少,诉*于法院的纠纷数量的变化必然影响法院系统的变化,法院系统要么扩大,要么缩小。实际上,法院系统缩小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这个系统不管是在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在不停地充实和发展。即使这样,法院系统在当今诉讼爆炸的年代还是不堪重负。也就是说,当下,诉讼的供给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供不应求的解决方案就是增加供给,增加法院供给就要求**追加投资。**追加投资后,要么自身负担,要么转嫁给冲突主体。**负担就是固定成本发生了变化,冲突主体负担就是可变成本发生了变化。
2.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
仅仅从字面上理解,显性成本就是容易发现、浮于表面的成本;隐性成本就是隐藏于深层、不容易发现的成本。诉讼活动中的有些投入是一眼就看出来的,并且是可以用货币的多少来计量的,如诉讼费;而有些是容易被人忽略,并且很难用货币数字来衡量的,如当事人的感情投入等。我们要研究诉讼成本就要深层地挖掘,不管是显性成本还是隐性成本,都要重视,都要认真分析,不能只看到表面的东西,而忽视深层的东西。在有些诉讼中,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感情伤害远比预交的诉讼费伤害要大。
成本会计学中,是这样给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下定义的:显性成本是指厂商会计账本上作为成本项目计入账上的费用;隐性成本是指厂商自己提供的资源必须支付的费用。[5]根据会计学的成本分类,现在各国学者关于诉讼成本的研[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究,都只关注显性成本,不重视隐性成本的研究。诉讼费、律师费这两部分的研究已成体系,而**这一方主体投入的成本性质、意义及如何投资,还有当事人的感情伤害和劳务付出如何计算、如何分担,很少有人研究。理论上的缺失,自然就不能推动司法实践的改革与发展。
3.**负担的成本、社会负担的成本、冲突主体负担的成本
社会已在**建立之前就已经存在,那时的社会不是靠权力维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而是依靠血缘或者地缘因素团结大家,依靠影响力来解决纠纷。**出现以后,统治者依靠强权制定代表自身利益的制度,通过这些制度[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维系社会。**产生之后,**很多时候都以强有力的声音掩饰了社会的独立性,社会也就成了**的附庸,罗马法对法的分类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6]其实,上述之认识是不够**的,社会是不能有**代替的,它有自身**的机制,社会法学派不是找到了公法和私法都不能解决的领域了吗?况且,一个**要想实现宪政**的法治目标,社会角色的强化就显得更加重要。[7]综上所述,**在某些方面是代表社会的,而在有些方面是不能代表社会的。例如,**搞经济建设,就是促进社会的发展;在经济建设的同时,忽视文化建设与公益事业,就有损社会的发展。
既然,**与社会并不是一个主体的,而社会作为诉讼之后的一个受益主体,承担诉讼成本就合情合理了。这就是有些学者,提倡在诉讼中,构建是诉讼保险制度;或者,在法律援助中,建立社会援助基金库的深层原因。保险和福利基金是社会参与社会活动的**方式,**把这两项制度很好地推行,社会承担诉讼成本才能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