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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争议处理纠纷


原告岭下村委会不服被告琼海市**作出的琼府复决(2005)59号《关于严朝宁与阳江镇岭下村民委员会林权争议的处理决定》(简称(2005)59号《处理决定》),于200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2005年12月3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岭下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庞庆兴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祝亮,被告琼海市**的委托代理人刘乐平、陈泽教,第三人严朝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海南省**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2006年6月19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琼海市**根据第三人严朝宁的申请,于2005年7月8日作出(2005)59号《处理决定》认为,1980年,严朝宁与阳江镇岭下村委会竹上园村民小组(简称竹上园村)承包"狗猛岭"荒山25亩植树造林,经当时的阳江镇岭下大队管理委员会(现为岭下村委会)和阳江人民公社(现为阳江镇**)共同审核盖章认可后,原琼海县**于1981年6月1日给严朝宁颁发了006221号《林权证》(简称《林权证》)。严朝宁所持有的该林权证是合法有效的证据。现岭下村委会持琼府函[1989]9号《关于土地调整处理协议书的批复》(简称[1989]9号《批复》)主张"狗(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猛岭"25亩林地权属其集体所有,无事实根据。事实是,1989年阳江镇岭下村委会、龙江镇与东平农场发生土地纠纷,原琼海县**主持三方协商,对争议地进行了划拨,其中[1989]9号《批复》第三条:"在狗猛岭地区原属农场土地范围内,按行政划分图界线为界,以南的土地划归阳江镇岭下村委会所有。"据此,当时划给岭下村民委员会的土地只是东平农场的部分土地。综上事实,被告琼海市**根据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琼发[2004]12号《关于加快林业发展推进**省建设的决定》第十五条"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和《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对依法办理初时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林地,核发**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本条例施行前,县级以上人民**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仍然有效"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一、确认严朝宁所持原琼海县人民**颁发的006221号《林权证》合法有效,林地使用权属严朝宁;二、岭下村委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凡占用原发006221号林权证划定范围内的狗猛岭的土地退还严朝宁经营;三、撤销海府[2004]97号《关于严朝宁林权争议有关问题的决定》(简称[2004]97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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