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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的风险与防范


公告送达的风险与防范

何谓公告送达?民事诉讼的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内容告知受送达人,法定公告期间届满即发出送达效力的送达方式。人民法院通过张贴公告、登报等方法,通知受送达人在一定期限内受领送达文书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新修改后,对民事诉讼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仍没得到有效解决,如关于公告送达的完善,本文从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现状及存在风险、如何防范等方面出发,就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制度发表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民事诉讼公告送达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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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创新观点: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变革,适用公告方式送达在民事诉讼中日益增加,本文从内容上看,公告送达问题虽别人研究过相关问题,但本文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与时俱进着重分析讨论公告送达在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及法院适用公告送达中因审查不严致使公告送达滥用的情况等,阐释了公告送达一系列制度的设计,就公告送达的防范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使论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实用性;从研究方法上看,笔者从公告送达适用条件入手,通过采用借鉴国外其他一些**和地区有关公告送达的立法成果和经验,采取比较分析等方法,提出的结论在一定程度上希望能给人以启发,使论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前瞻性。通过笔者有力而周密的分析,虽然没有更新的见解,但能够为别人再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一些必要的条件和方法,也是为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公告送达适用方面的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具体问题如针对公告送达方式单一,送达**不理想,提出积极创新公告送达新方式、新媒体,如这些方式、方法应用到实践中,必将提高审判效率,对司法实践中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社会人口流动性呈现出日益**的趋势,跨省、跨地区的流动屡见不鲜。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查找不到受送达人,无法及时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笔者在实际工作中有几个案件通过公告送达被告,而被告直到执行阶段,执行部门要处理其财产时,方知自己被起诉,而其只能通过再审来实现其权利的救济。实践中,像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当事人气势汹汹跑到法院来以自己和家人均不知道此事,没有收到法院相关诉讼文书等向法官兴师问罪,给法院工作带来了不便,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构建和谐社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一、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

(一)下落不明认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二者必须符合其中一条。与国外立法相比较,我国关于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的立法具有概括性、**性、原则性等优点,但同时亦具有缺乏*作性、时滞性等缺陷,如关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认定,认定的主体等内容,我国的立法*今仍存在某些不完善或者直接为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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