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与**过错,怎么区分
**事故与**过错一直都是司法实践中很常见的现象,也是很多人关心的焦点。但是对于两者的区别,不少人仍旧知之甚少。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是**事故是指**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过错是指**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
二是**事故与**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从而在鉴定、赔偿数额等存在**不同。前者主要依据***颁布的**事故处理条例,后者主要适用**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过错的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机构。按照**事故赔偿所得要低于按照**过错赔偿所得。由于**事故鉴定被限定在纠纷医院所在地的医学会,鉴定的专家和纠纷涉及的医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被认为是兄弟之间的鉴定,鉴定专家不需对鉴定结果承担**责任,所以其鉴定的公正性被广泛质疑。**过错的鉴定机关没有地域限制,且鉴定人员为法医,鉴定人员对鉴定结果负责,鉴定相对公正,曾经有统计,在不被鉴定为**事故的**侵权中,有70%以上被鉴定为**过错。
之所以出现**事故与**过错的区分,除了与目前法制现状有关外,很重要的原因与目前**事故鉴定缺乏公正有直接的联系。由于**侵权的特殊性、复杂性,此二元制的现象将在很长一段时间持续存在。
三是关于**事故与**过错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纠纷案中应当处理好《民法通则》与《**事故处理条例》之间的关系。对于鉴定机关认定不构成**事故,但在审理中有证据能够认定**机构确实存在过错,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过错责任的认定,确定**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是**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关系。在**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个鉴定,以*重复鉴定。对此,根据**法院《关于参照〈**事故处理条例〉审理**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在诉讼中,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对不构成**事故,当事人要求对**机构的过错以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六是**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与正置的关系。**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的规定是举证责任的倒置,但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涉及医方是否有**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关于患者与**机构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属于举证责任正置,举证责任在患方。**患者提供的证据达到《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才予立案受理。经过审理,**患方对其负有举证责任倒置才有意义。否则,应当依法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