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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导读:为正确审理**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有关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一般规定

**条(**损害责任纠纷、患者一方及**产品的概念)

本解释所称**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患者一方要求**机构、**产品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损害责任而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

第二条(案由确定及患者一方未明确请求权的处理)患者一方主张**机构、**产品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由应确定为“**损害责任纠纷”;患者一方主张**机构、**产品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案由应确定为“**服务合同纠纷”。

患者一方未明确主张侵权责任之诉或者违约责任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并要求予以明确。释明后患者一方仍未明确选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二、当事人

第三条(诊疗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患者在两个以上**机构就诊,以各**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患者一方仅起诉部分**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被诉**机构的申请追加其他**机构为案件的当事人。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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