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及鉴定问题
**纠纷是指基于**行为,在医方与患方之间产生的因**过错、违约而导致的**损害赔偿及**合同违约等纠纷。那么**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及鉴定问题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面的内容。
医患纠纷案件中鉴定乱是一个突出问题,(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尤其是在**事故损害案件中,对医务人员在诊疗行为中进行存在过错的认定,**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审理案件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一项**性很强的工作,而审判人员该方面**知识欠缺,无法凭经验或按逻辑推理来认定案件事实及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往往要依赖**技术鉴定,但因条例中对由医学会**事故鉴定结论的性质鉴定不明,导致审判实践中对在成讼前已由医学会组织的**事故鉴定与诉讼中进行的司法鉴定区分不明,并且现行法律法规中未对尚不构成**事故的**过失事件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分类,导致对此类案件鉴定如何进行鉴定结论如何进行认定采信等认识不一,导致多头鉴定,鉴定结论相互冲突的情形较为突出。
关于**机构在诉讼中将其以提供全部病历资料作为尽到举证责任并以此为由拒绝申请**事故鉴定,而对方当事人也拒绝进行**事故鉴定的问题,根据证据规定所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我们认为**机构负有证明其**行为的正确性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提供病历资料仅是**机构完成了形式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根据其证明意义的要求,还要求达到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此**机构拒绝进行申请鉴定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关于鉴定单位的选择条例规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设区的市和省级医学会分别负责**事故的初次和再次鉴定,我们认为应当在一审中将市级医学会作为鉴定单位,既有利于发挥现有**事故鉴定体系的作用,同时从诉讼经济的角度看,可以避免大量的案件在二审期间需委托设在外地的鉴定单位等而导致审判周期延长,负担增加等情形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