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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调查取证权探析3


三、检察机关民事检察调查取证权的规制和建议

(一)完善行使民事调查取证权的措施保障

实践中,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民事检察调查取证权行使的手段与措[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施,只是作为一种抽象的概念予以规定,实践中民事检察调查取证权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调查取证权的需要,建议立法明确赋于检察机关以下主要调查措施:

1.向当事人、案外人进行调查

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听取辩护、诉讼代理人意见等来调查获取相关事实证据。相比,检察机关在行使民事检察调查取证权时也应向各方当事人、案外人展开调查,一方面当事人申诉、案外人举报是案件来源的重要途径,与案件有关的大量证据大多由他们掌握。因此,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是查清案件事实*直接有效的途径。另一方面,通过询问当事人、案外人可以固定言辞证据,避免偏听偏信,保持中立态度,实践中此种做法已趋于规范,在询问过程中,对于各方意见与其在审判过程中的陈述不一致的或**与原审认定事实发生矛盾的,就可以作为检察机关抗诉的依据。同时,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纠纷,检察机关在行使民事检察调查取证权时,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从多方面、多角度了解案情,为当事人提供对方、协商的平台,促进和解。

2.委托鉴定

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很大程度是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审查的一种监督,是对法官在履职过程中对证据采信的一种监督。如果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采信的证据不合法,将[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公正裁判。实践中,对于某类专门性问题,需要由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评估,而相关此类证据是否真实合法,检察机关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需要明确的是,鉴定并不直接作为当事人争议事实的认定依据,而是检察机关是否提起抗诉的理由。

3.要求法官说明理由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法律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除了依据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外,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官的职业道德、逻辑法则、业务能力以及以往的审判经验的影响。自由裁量的不当行使,将会引起司法不公,损坏司法权威。而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案件中听取承办法官对判决理由的说明,一方面有利于检察机关进一步判[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断裁判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可以**抗诉权自身的滥用。同时,抗诉决定不仅会引起再审,推翻原审裁判,而且可能影响到原来主审案件的审判人员的个人利益。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要求法院或者审判人员说明裁判理由的权力,既是检察程序效率价值的要求,也是保障正当行使职权的法官不受追究的需要。[7]

(二)明确民事检察调查取证权的范围

前苏联明确提出了扩大**对“私法”关系的干预,即民事案件的干预[8],但这一思想[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的依据是:从根本上废除私有制,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而基于我国社会目前发展阶段,我国检察机关不能**等同于前苏联时期的检察机关,从这点看来,民事检察中不应有**的调查取证权,应限定检察机关民事检察调查取证权范围。检察机关在行使民事检察调查取证权时要始终坚持“客观真实”这一司法活动**目标不变,根据民事诉讼“私权”的特点,结合我国具体国情,通过对法官将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从而作出生效判决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1.对依法应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而未调查取证的行为进行调查。**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17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三种情况,这些证据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在法院未调查收集应收集的证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调查取证权则是在平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对于败诉的当事人基于举证时限内未申请法院调取或未提供证据线索等自身原因造成在案件审查中未能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在申请检察机关再审抗诉过程中要求检察机关调取新证据的要求不能支持。

2.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调查。双方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利益、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应当在审判机关未对虚假诉讼查明的情况下调查取证。

3.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定的情形进行调查。《证据规定》第15条第(2)项、第16条规定了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查取[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证。因为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属事后监督,所以通过审查卷宗往往很难发现审判活动中所存在的程序问题。对于程序违法行为,当事人并不承担举证责任,更多体现的是检察权对审判权的法律监督,故应由检察机关对程序违法事由进行调查。

4.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进行调查。审判人员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往往以程序违法为表象,**通过调查取证,才能发现和揭露表象之下的犯罪行为。而对于该类案件的调查取证,有利于民行检察监督与职务犯罪侦查的合理衔接,弥补初查时侦查时空的相关限制,为更快**的查处审判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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