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陈山律师事务所
 首页   预约留言  有偿咨询   网站导航   业务联系电话:0459-8982183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法3


第四章注册**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九条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

**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注册**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的,**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或者在类似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三条**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的,许可人应当将其**使用许可报**局备案,由**局公告。**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章注册**的无效宣告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局宣告该注册**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无效。

**局做出宣告注册**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无效的,**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或者宣告注册**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或者宣告注册**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第四十六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局宣告注册**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或者宣告注册**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局的决定或者**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由**局予以公告,该注册**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侵权赔偿金、**转让费、**使用费,**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六章**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的使用,是指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注册人在使用注册**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局撤销其注册**。

注册**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五十条注册**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局对与该**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冒充注册**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对**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事人对**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局做出的撤销注册**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由**局予以公告,该注册**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第七章注册**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六条注册**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专用权:

(一)未经**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同的**的;

(二)未经(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近似的**,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标识的;

(五)未经**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并将该更换**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未注册的驰名**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五十(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九条注册**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注册人申请**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注册人使用与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的,注册**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专用权的物品(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侵权案件过程中,对**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第六十三条侵犯**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四条注册**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的证据。注册**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六十六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六十七条未经**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同的**,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标局、**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第六十九条从事**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局、**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从事**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申请**注册和办理其他**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七十三条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公布的《**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上一篇:商标法2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事务所地址:大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外包园A1-2-5-403室,律师服务投诉电话:13304590183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黑ICP备19001836号-1